​浙江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 学术活动举办条例

发布时间:2018-12-01浏览次数:387


 浙文研院字 [2018]第002号


浙江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

学术活动举办条例

 

   为顺利推进学术交流,扩大研究院在国内外的影响,保证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正常、有序地进行,特制定本条例。

一、本条例适用于学术讲座、学术会议、学术考察、学术研讨班等学术活动。

二、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活动。

三、学术活动所讨论的专题,应以本院在相应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,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,同时也应考虑到可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和条件。

四、本院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活动,有关举办学术活动的提案,需经研究院领导同意,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。

五、本院专家外出学术考察、专业调研,需提前报备,需经院领导审批同意,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。

六、学术活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,应由研究院领导指定本院专人负责筹备。有关筹备人员应本着既保证会议质量,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,合理设计学术活动的具体程序和会议接待工作,以保证学术会议按时、顺利地召开,并做好学术活动的资料档案和媒体宣传工作。

七、学术活动结束之后,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的效果与影响作出全面的评估。相关学术成果应及时整理,统一保存。

 

 

 

浙江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

2018年12月1日